各种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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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一财经日报》从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处长刘建钧处获悉,发改委正在联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7部委出台八大政策支持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提出了对创业投资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中提到以下几点: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税法除了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以外,还有一项重大改革,就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另外,贷款新政也促进和鼓励创业的发展,按照新政策,在职人员创业也可以获得开业贷款担保。同时,新政策对新办小企业的申请人范围,由原先的“工商登记1年内”放宽到“工商登记3年内”。贷款贴息门槛也再降低。贷款申请人只要在贷款期间稳定既有的就业岗位并按时还贷,就能获得全额贴息。而原有的政策规定贷款申请人必须在贷款期内净增就业岗位,才能享受贷款贴息。
目前,各银行业机构也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加快创新步伐,不断推出适合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使小企业在获得及时必要的金融支持的同时,也增添了发展壮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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