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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动态]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新人换旧人”
作者:网络 | 来源:哈师大 郑德杨网站 ☆ 郑德杨 · 小逗丁 欢迎您 | 时间:2009-01-10 |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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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吴某到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公司方面表示“试用3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当吴某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找到了更合适的人”。在吴某被“新人”取代后,这家公司仍然在发布招聘驾驶员的信息。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设下了“新人换旧人”的陷阱,试用期一满就打发员工走人,并通过看似正常的“常年招聘”,将一批又一批劳动者“试用到底”,个别劳动者的“试用期”甚至成了“白干期”。这一做法在临近年末的招聘阶段更为多见。
有关专家提醒,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需注意三个维权要点:
一是用人单位要“试用”就必须签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须依法支付报酬和社保费。二是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即获“转正”。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具体分为: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这个标准在一些地方细则中略有调整,但基本上一致。三是试用期员工不能随意辞退。用人单位必须给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如果无理开除,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若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时无法举证,就不能解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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