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专家会诊三类职场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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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竞争力匮乏者
案例:
Lily大学本科毕业,学的是管理信息系统,毕业时抱着找一份稳定工作的想法,她就进了国有银行。工作三年后,Lily感到单位存在很多问题,官僚作风,政策多变,领导管理能力又低,因此萌生了辞职的想法。后来有一家私营企业叫Lily过去,当时答应会有各种保险,试用期过后会有优厚的待遇,而且工作不是很繁重。Lily当时就下定决心辞职过去了。
现在工作了一年多,不仅没有保险,工资也没有质的变化,工作量因为公司的业务少倒是真的比较清闲。
Lily学的专业本身没有特长,在银行工作的三年只接触了银行信贷,而自己因为不喜欢业务能力也一般。在新公司除了一些文员的工作,其实没有学到什么。事实上,老板让她过来是希望她能利用银行的资源和操作经验为自己带来贷款,她主持申请的项目到现在都没有审批通过,老板似乎意见很大,自己对公司的意义似乎越来越小,看来赶快找个下家准备跳槽势在必行了。
可是,什么工作适合自己呢?多年的工作没有接触英语,是不是要进修英语呢?或者考研究生提高学历?一个月前,Lily已经开始投放简历,但是到今天都没有得到回复。
职业顾问分析:
首先Lily的专业竞争力不够,她学的专业范畴相对宽泛,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人而言,可持续的专业成长趋势模糊,市场接受程度偏低。另外,Lily的工作经验主要集中在国企,缺少市场化企业的工作经验及跳槽经验,综合竞争力低。
她的专业定位模糊,目前公司所做的文员其实还是个概念性的东西,职种、专业定位不够明确,如具体的专业类文员有市场文员、技术文员、财务文员等,管理类文员有行政文员、人事文员等类别,相应类别的文员也便于今后在相应领域发展。
沉浮大都市的“游牧族”
案例:
Jim是环境工程专业出身,但是考虑自己专业就业困难的问题,他用了很多时间来学习计算机,并取得了国家计算机3级证书和MCSE证书,毕业的时候他就是凭着这两个证书找到一份高中计算机教师的工作,待遇还不错。平时主要都是教授一些很基础的知识,顶多再参与培养计算机奥林匹克竞赛的学生。
两年的平淡时光让Jim失去了所有激情,不甘心的Jim加入了求职大军。
Jim曾以为凭自己的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应该不是很困难。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简历就这样沉入职场汪洋大海,生活就业双重压力让Jim常常失眠。
职业顾问分析:
定位模糊,求职盲目。Jim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过自己究竟适合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而且在对他本专业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选择放弃,而不是理性的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
职业资质不准确。Jim拿到一些计算机证书,但是因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在人才竞争异常激烈的大都市里,他与计算机科班出身的求职者相比可以说是没什么优势。因此,如果能把他本科的专业与他所从事的计算机教育工作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并以此为一个切入点,那么找工作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踯躅不前的“往届”毕业生
案例:
高强(高强新闻)是学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一年不到,已经换了三份工作:快速消费品企业,广告公司,展示公司,行业跨度之大令人吃惊。有时跟直属主管争吵的时候,他一拍桌子就走人。朋友一打电话就问:“又换公司了?”有调侃,当然更多的还是关心。
高强自己也苦笑,每换一次工作就损失一笔收入,新工作又有新的试用期,一切从头再来,你的工资待遇也随之从头再来。一个月前,高强又一次拍桌子走人后,终于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职业冷冻期”无情地降临在他的身上。
因为换工作太频繁,近一个月的六次面试过程中,面对一个个人力资源主管质疑的表情,高强开始支支吾吾答不上来,面试自然就没了下文。不注重自己职业含金量的积累和提取,求职和发展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在了高强面前。
职业顾问分析:
每年的应届生招聘从大四上半学期已开始,一些优秀的2007届毕业生更是在去年末就搞定了工作。对比之下,2006年7月毕业还未找到自己向往的“好”工作的学生再不警醒,恐怕将在未来一年时间里面临淘汰危机。高强的专业点一直因为没有得到稳定工作经验而得到有效加强,而频繁的转换工作更添加了他求职的难度。
行业背景不扎实、产品知识缺乏稳定结构、专业技能没有得到系统培训的提升,求职情况不容乐观。
营销类的工作门槛不高,对于初级职业人和应届毕业生来说是不错的选择,但这一行业需要经验的不断累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终究会失去跳槽的资本。
合法跳槽
别让人抓住“小辫”儿
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的三四月份是职场人士跳槽最集中的时段,跳槽可以让求职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但是,跳槽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让人抓住“小辫”儿,承担相关责任。跳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劳动者跳槽时要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费用
跳槽者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有关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要注意的是,若劳动合同对有关费用有特别的约定,即使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合同办事。
承担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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