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初创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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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额出资问题
《公司法》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我国在公司设立时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设立时足额缴付出资。虽然实行这一制度长期以来受到质疑,关于是否改变这种做法的讨论也一直在继续,但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出资者仍然要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付出资。如果虚假出资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物、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司法》还对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以保证股东出资的实际到位。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令公司股东需要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成立时,股东要审慎处理非货币出资的问题。
二、 初始股权结构及技术入股问题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初创企业在创建时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而股权性质单一,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2-50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有两名股东,有些工商管理部门还会要求任何一方股东的出资不宜超过注册资本的80%。
技术入股问题也是初创企业的创建者们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同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对于一个初创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合理的设计股权结构。
三、 初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初创时,要依据《公司法》建立一套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同时《公司法》又规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1-2名监事。尽管完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立有利于初创企业的形象,但是在企业创立之初,采取灵活简单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初创企业的迅速决策以及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问题。之后随着企业的发展,初创企业再逐步建立完备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利于企业的科学决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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