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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作者:网络 | 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 郑德杨官方网站 ☆ 郑德杨·小逗丁 欢迎您 | 时间:2008-12-26 |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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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⒈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内新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超过企业总人数60%的,经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年净收入在30万一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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