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同一单位试用期只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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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据了解,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好处。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长远规划,减少频繁更换职工带来的损失;对国家而言,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所以这是一种三方共赢的劳动合同形式。
换岗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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