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之淘宝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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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使用规范之淘宝客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有效规范淘宝客对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的使用,根据《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修订】阿里妈妈随时可能根据业务的发展等变更本规范并在阿里妈妈网站(www.alimama.com,下同)上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通知淘宝客,淘宝客应及时查看。如淘宝客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如淘宝客继续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第二章 通用规范
第三条 《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同样适用于淘宝客,淘宝客应予以遵守。《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与本规范有冲突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本规范未规定的,按《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禁止淘宝客采用iframe嵌套方式推广单品、单店。
第五条 淘宝客不得自行编辑整理含淘宝皇冠店铺的页面并进行推广。如阿里妈妈提供类似推广页面的,应按从阿里妈妈网站取得的原样进行推广。解读
第六条 除本规范第三章另有明确规定外,淘宝客不得在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网站、软件等各种资源内(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或天猫任何区域及宝贝详情页、帮派、淘吧、论坛、评价详情页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淘宝客推广。解读
第七条 淘宝客应对通过淘宝客推广获得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淘宝开放平台调用淘宝客API接口时获得的任何淘宝网(www.taobao.com,下同)及/或天猫(www.tmall.com,下同)的店铺、商品、用户交易行为数据等)保密。除淘宝客自身为进行淘宝客推广所需外,未经阿里妈妈事先同意,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前述数据。解读
第八条 淘宝客的推广渠道资源如为返利类型,则禁止提供返现功能、描述。返现指返利类型渠道在进行淘宝客推广时,采取返现金的方式给予购买其推广的淘宝客商品的消费者一定的优惠。解读
第九条 淘宝客的推广渠道资源如为返利类型,且不提供返现功能的,当推广渠道内的淘宝客推广内容涉及选择“不同意返利”的卖家的商品、店铺时,不得有以非现金(如积分、实物、优惠券、购物券等)形式向相应消费者提供优惠的功能、描述。解读
第十条 淘宝客的推广渠道资源如为返利类型,则淘宝客不得在返利类型的渠道内向用户提供淘宝平台商品链接、店铺链接、店铺名称及掌柜旺旺名的搜索服务功能。解读
第十一条 淘宝客的推广渠道资源如为返利类型,则返利类型渠道内涉及阿里巴巴集团相关品牌的必须链接至阿里妈妈官方频道或活动页面,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搭建或推广与淘宝、天猫、聚划算等购物相关的非官方页面(包括但不限于购物频道、商城频道等)。解读
第十二条 淘宝客的推广渠道资源如为返利类型,则不得推广参加聚划算团购并已开团的商品或服务。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com、ju.tmall.com、juhuasuan.com、jhs.m.taobao.com及后续可能启用其他域名。
第十三条 淘宝客如通过返利类型的推广渠道资源进行推广,一经阿里妈妈发现,阿里妈妈将不支持如下范围内的淘宝客佣金统计与结算:基于参加聚划算团购并已开团的商品或服务成交而可能产生的佣金。即卖家无需向淘宝客支付前述佣金,淘宝客亦不得要求卖家支付前述佣金。
第十四条 淘宝客禁止通过任何形式的插件类应用或依附于客户端(含浏览器)的插件进行淘宝客推广。解读
第十五条 淘宝客通过淘宝开放平台调用淘宝客API接口的,应一并遵守《淘宝客应用开发者规范》(http://open.taobao.com/doc/detail.htm?id=139)的要求。淘宝客如违反《淘宝客应用开发者规范》要求,除按《淘宝客应用开发者规范》进行处理外,还将按本规范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站内淘宝客特殊规范
第十六条 淘宝站内:指淘宝网、天猫及其他后续阿里妈妈定位为淘宝站内资源的网站或产品。解读
第十七条 站内淘宝客:指在阿里妈妈事先允许的淘宝站内特定区域或产品范围内(以下统称为“淘宝营销产品”),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委托人(以下又称为“卖家”)提供推广服务的淘宝客。解读
第十八条【推广行为】站内淘宝客推广时,应遵守如下规范:
(一) 遵守相应淘宝营销产品的全部协议、规则、规范或要求等;解读
(二) 不得以包装成淘宝网、天猫站内主搜、list的形式进行推广;解读
(三) 不得以包装成淘宝网、天猫官方活动的形式进行推广;解读
(四) 不得以返利的形式进行推广。前述返利特指淘宝客提供给买家的、买家购买商品可获得一定优惠(优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返现金、返集分宝等)的业务模式;解读
(五) 不得在推广过程中宣传、介绍淘宝客自身和(或)其他第三方所有的返利网站、返利产品及其他与返利相关的信息等;解读
(六) 禁止以卖家的佣金为奖励的分享模式进行推广;解读
(七) 禁止私自向卖家收费,或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官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麦麦、淘营销)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组建卖家联盟。组建卖家联盟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卖家交流经验、组团参加某一活动、进行线上分享,或联合拍照、仓储、营销等。解读
第四章 违规认定与处罚
第十九条【违规认定】 淘宝客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推广,不得违反本规范进行推广。为维护淘宝客推广秩序,阿里妈妈会主动通过淘宝客过滤系统对异常推广数据进行排查,或通过人工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抓取。如淘宝客被阿里妈妈发现存在推广数据异常或存在其他涉嫌违规推广行为的初步证据,则阿里妈妈将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该淘宝客。该淘宝客有义务向阿里妈妈申诉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并获得阿里妈妈认可。 如淘宝客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诉或者申诉不成立,则阿里妈妈认定其违规成立。具体流程如下:
(一) 排查
阿里妈妈将不定期并反复的通过淘宝客过滤系统或工作人员对淘宝客的推广进行排查。
(二) 涉嫌违规的判定
1、 系统判定:阿里妈妈通过淘宝客过滤系统对一定周期内的淘宝客的推广数据进行统计,并自动抓取异常的推广数据。阿里妈妈依据系统抓取的异常推广数据即可判定相应淘宝客推广行为涉嫌违规。
2、人工判定:阿里妈妈通过工作人员对淘宝客推广相关行为进行抓取和分析,如有初步证据显示该推广行为存在违反淘宝客推广规范,则认定该推广行为涉嫌违规。
(三)淘宝客涉嫌违规的后果:
1、对于被阿里妈妈判定涉嫌违规的淘宝客,阿里妈妈有权对其涉嫌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据此确定临时措施与违规成立时将采取的处理措施内容。
2、生效时间:
1)临时措施:阿里妈妈给淘宝客发涉嫌违规通知的同时生效执行。
2)违规成立时将采取的处理措施:在违规成立(即淘宝客申诉不成立或逾期未申诉)时生效执行。
3、临时措施内容:
阿里妈妈将依涉嫌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处以如下任一或几项临时措施的组合:
1) 按下表暂停结算淘宝客收入:
媒体资源 |
单次扣分(未生效) |
通知涉嫌违规时间 |
临时措施 |
adzone |
6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暂停结算该adzone下当月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暂停结算该adzone下上个自然月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
site |
18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暂停结算该site下当月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暂停结算该site下上个自然月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
member |
36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暂停结算该阿里妈妈账户下当月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暂停结算该阿里妈妈账户下上个自然月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
member |
54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暂停结算该阿里妈妈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内当月已产生及账户内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暂停结算该阿里妈妈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内上个自然月已产生及账户内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备注:
A) 媒体资源中Member对应阿里妈妈账户,Site对应账户内推广渠道,Adzone对应推广位。淘宝客的三段式PID格式如下:mm_memberid_siteid_adzoneid。
B) “扣分(未生效)”:在本规范内指可能新增但未生效的扣分,即被判定涉嫌违规的淘宝客,在违规成立时将被采取的扣分。
C) 是否关联账户以阿里妈妈判定为准。解读
2)暂时关闭淘宝客的阿里妈妈账户和(或)其关联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推广权限。
(四)对涉嫌违规的淘宝客的通知
1、 对于被淘宝客过滤系统抓取到存在异常推广数据而被判定为涉嫌违规的淘宝客,鉴于淘宝客过滤系统涉及阿里妈妈核心商业秘密,阿里妈妈仅需通知其涉嫌违规的结论及对应的临时措施而无需披露相应的具体异常数据。
2、 对于被人工判定涉嫌违规的淘宝客,阿里妈妈仅需通知其相应结论及临时措施,可以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而单方决定是否披露具体判定证据。
3、 同时阿里妈妈向淘宝客发送淘宝客预处罚通知。预处罚通知内容为淘宝客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时,阿里妈妈将会采取的处理措施。
(五)淘宝客的申诉及违规的最终判定
申诉是指被判定为涉嫌违规的淘宝客按要求向阿里妈妈证明自身推广行为符合淘宝客推广规范。具体如下:
1、 申诉提交:
1)淘宝客有义务最迟在阿里妈妈发出涉嫌违规通知后7日内按照阿里妈妈指定的方式向阿里妈妈提供证据证明推广行为合规。
2)淘宝客应就其每一涉嫌违规行为按照阿里妈妈指定的方式单独提交申诉、单独提供证据证明该涉嫌违规的行为合规。
2、 申诉判定:阿里妈妈有权单方判定淘宝客的申诉能否成立并将在收到淘宝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定结果反馈给淘宝客。解读
3、 违规行为最终判定:
1)违规不成立:如淘宝客申诉成功,则违规不成立。阿里妈妈将解除临时措施,相应预处罚通知内的处理措施亦不再生效。
2)违规成立:如淘宝客申诉不成功或逾期未申诉的,阿里妈妈将判定淘宝客的推广行为违规成立,并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一)阿里妈妈有权在判定淘宝客涉嫌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后,独立判定对淘宝客处以如下任一或几项处理措施的组合:
1、扣分:
1)每次扣分分值为1分至54分。
2)有效期:每次扣分有效期为365天,扣分生效当天为第1天,第366天凌晨该次扣分失效并自动清零。
3)有效期满自动清零的扣分,不影响已生效临时措施与违规成立时处理措施的执行。
2、按下表不予结算淘宝客收入:
媒体资源 |
单次扣分(生效) |
通知涉嫌违规时间 |
处理方式 |
adzone |
6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adzone下于通知涉嫌违规当月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adzone于通知涉嫌违规上个自然月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
site |
18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site下于通知涉嫌违规当月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site于通知涉嫌违规上个自然月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
member |
36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阿里妈妈账户下当月已产生及当月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阿里妈妈账户下上个自然月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
member |
54分 |
当月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阿里妈妈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内当月已产生及账户内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当月1日至当月15日 |
不予结算临时措施中暂停结算的收入(即该阿里妈妈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内上个自然月已产生及账户内将来产生的全部淘宝客收入) |
3、阿里妈妈账户内生效中的累计扣分达到54分,将终止阿里妈妈账户和(或)其关联账户与阿里妈妈的合作,限制再成为阿里妈妈会员。
4、关闭阿里妈妈账户和(或)其关联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推广权限。
(二)处理措施(即预处罚通知内的处理措施)生效时间:
违规成立时,预处罚通知内的处理措施立即生效执行,具体生效执行时间为:
1、 淘宝客申诉不成立的,阿里妈妈判定并发出申诉不成立通知的同时,相应预处罚通知内的处理措施立即生效执行。
2、 淘宝客逾期未申诉的,申诉期满当日24点预处罚通知内的处理措施立即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返款卖家】为维护卖家的正当利益,对于被判定为违规推广而被阿里妈妈处以不予结算的淘宝客收入,将通过系统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卖家。淘宝客无权向卖家要求支付该部分收入。
第二十二条【证据保管】鉴于淘宝客推广数据过于庞大且维护难度大,淘宝客同意阿里妈妈对证明淘宝客涉嫌违规的证据保管期限为淘宝通知涉嫌违规之日起算六十天。
第二十三条【 违规认定与处罚流程图】
为方便淘宝客理解,本章节各环节的流程图如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未定义词语】 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未进行定义的,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11年10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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